你知道吗?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发布会,正式公布了互联网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和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共同出席,会议由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发布会现场。肖旸 摄
当前,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已突破70%,网民规模近10亿。互联网不仅重塑了资源配置模式,更驱动着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飞跃。平台经济在全局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人民法院审理互联网案件指明方向。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应对互联网新趋势,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取得显著成效。
强化审判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
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案件为互联网经济设立清晰规则,保障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发展。
2018年以来,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超21万件,审结近21万件。案件量逐年攀升,新型、复杂法律问题频现,审判工作面临持续挑战。
为弘扬核心价值观,法院严惩网络刷单、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灰黑产业,打击不诚信行为。
为激励数字创新,法院逐步明确数据产权等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完善侵权认定标准。
为规范平台经济,法院通过裁判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护航商业模式创新,保障用户权益。
完善体制机制,夯实互联网司法基础
响应中央部署,2017年起先后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它们坚持“网上案件网上审”,以技术驱动制度创新,审结多起重大案件,赢得国内外广泛赞誉。
多维度施策,护航互联网经济行稳致远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强化各方权益保护。还发布多项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下一步,最高法将参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修订,研究起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细化平台行为认定标准,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法院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协作,构建大保护格局,共同规范平台经济。
通过深化调研,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裁判规则,引导平台健康有序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互联网红利。
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精选
1 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9)沪03刑初127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陈力受境外人员指使,组建团队通过境外服务器下载《流浪地球》等2425部影视作品,进行切片转码并添加广告后传播至盗版网站。非法获利超1250万元,个人分得50万元。法院判处八人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境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法院精准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展现严厉制裁涉网犯罪的决心。
【专家点评】
网络犯罪常借助境内外协作逃避打击,本案判决凸显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明确规制,强化了法律威慑力。(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
2 杭州华泰一媒诉深圳市道同科技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8)浙0192民初81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华泰公司发现道同公司擅自发布其作品,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侵权事实。法院认定区块链存证完整可靠,判令道同公司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全国首例确认区块链存证效力案件,为电子证据审查提供新思路,推动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
【专家点评】
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数据完整性,本案判决为电子证据认定树立规则,促进智慧法院建设。(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3 咪咕数字传媒诉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纠纷案
[(2018)鲁民终160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咪咕公司未经授权提供作品在线阅读,众佳公司通过时间戳固定证据。法院采信电子数据,认定咪咕公司侵权并判赔。
【典型意义】
本案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丰富电子证据审查手段,有效减少维权成本。
【专家点评】
时间戳等技术助力电子数据取证,本案通过合理举证分配,为解决举证难问题提供新路径。(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4 常文韬诉许玲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京0491民初2547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常文韬为许玲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后因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损害公共利益,判决无效,驳回诉请。
【典型意义】
全国首例否定“暗刷流量”合同效力案件,揭露流量造假危害,维护网络诚信秩序。
【专家点评】
暗刷流量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合同无效规则遏制此类非法获利行为。(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5 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
[(2019)粤0192民初70号,广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俞彬华虚拟财产被盗,诉请平台赔偿。法院认定用户未尽保管义务担主责,平台安全措施不足担次责,判赔40%损失。
【典型意义】
明确用户与平台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义务,按过错比例分配责任,提升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水平。
【专家点评】
本案基于合同关系界定责任,为虚拟财产保护提供可行路径,具有示范效应。(来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6 酒泉九眼泉诉酒泉瀚森瑞达商业诋毁纠纷案
[(2019)甘民终59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瀚森瑞达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声明,诋毁竞争对手商品质量。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令消除影响并赔偿。
【典型意义】
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虚假信息损害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创新消除影响责任方式。
【专家点评】
利用社交媒体诋毁竞争对手,本案判决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探索司法救济新方式。(凌斌北京大学教授)
7 明河社出版等诉火谷网络等侵害改编权案
[(2018)京民终22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火谷网未经授权将金庸作品元素改编为游戏,法院通过整体比对认定侵权,判赔1600万元。
【典型意义】
明确改编权保护范围,高额赔偿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引导文化产业规范运营。
【专家点评】
本案采用“整体比对法”认定实质性相似,为作品元素商业化利用提供规则指引。(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8 天津嘉瑞宝诉徐桂珍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津0116民初588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虚构版权投诉,恶意删除电商平台商品链接。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5万元。
【典型意义】
打击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维护平台公平秩序,规范投诉机制。
【专家点评】
本案细化“通知-删除”规则适用边界,遏制恶意投诉,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9 腾讯诉数推网络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渝05民初361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数推公司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法院认定扰乱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20万元。
【典型意义】
将虚假刷量纳入反法规制,填补互联网黑灰产业治理空白,净化网络环境。
【专家点评】
本案丰富反法第十二条“兜底条款”适用,为打击网络灰黑产业提供裁判范例。(易继明北京大学教授)
10 腾讯诉微源码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粤民终209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微源码公司开发“数据精灵”插件,增加微信非原生功能,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
【典型意义】
探索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打击网络干扰行为,保障用户和平台安全。
【专家点评】
本案确立软件插件不正当竞争分析框架,平衡技术创新与秩序维护。(崔国斌清华大学教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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